2006/12/2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12月26日
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该条例是在199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对于这次新条例的修改,北京大学法立法学教授周旺生称,“将政府义务明确写入条例,体现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这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重大突破。”
据悉,新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条例不再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
三、进一步明确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即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编辑: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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